许可方(甲方)与被许可方(乙方)经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注册商标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许可商标
1.1 商标名称:________;商标注册号:________;核定使用类别:________。
1.2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________。
1.3 商标注册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甲方保证在许可期限内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性。
第二条 许可方式与范围
2.1 许可类型:________。
2.2 许可使用商品/服务范围:________。
2.3 许可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4 许可使用地域:________。
第三条 许可费用
3.1 许可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3.2 支付方式:________。具体安排:________。
第四条 质量监督与商品标识
4.1 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的质量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4.2 乙方应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服务上标明乙方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以区别于甲方自身的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保证许可商标的合法有效性,并在许可期限内维持商标注册。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的,甲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剩余许可期限对应的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使用许可商标,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不得擅自许可第三方使用。
5.3 乙方发现任何侵犯许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维权措施。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许可商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已收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2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可根据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