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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客观、高效的商标使用连续性评估工具 — 融合2026新修订商标法核心条款
明确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职权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强化"重使用、轻注册"导向。
第五十七条将"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纳入不予注册范围,打击囤积商标、傍名牌等行为。
第十九条加大对以误导公众方式使用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增投诉举报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投诉举报。
第九条、新增条款在境外商标案件审理中,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依请求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方便中国企业海外维权。
新增条款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备案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自律职能,规范行业秩序。
新增条款增设商标注册条件专章,完善异议、复审等授权确权程序,明确审查时限,提升商标审查效率。
第二章、第四章请根据您的商标实际情况如实回答以下问题,系统将依据2026年新修订《商标法》进行评估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前款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注册商标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规定。」
在境外商标注册审查审理或者处理商标案件过程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应当事人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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