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释字〔2021〕1号
(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听证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三节 抗 诉
第四节 出 庭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案件管理的部门分别承担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关检察职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检察人员对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等重大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
第二章 回避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十六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
(四)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但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八)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不属于本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收到其他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等,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收到的控告,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三十六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
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到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
第三十九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第四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除本规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交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承办检察官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
第四十九条 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或者决定案件时,也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部门负责人或者承办检察官不同意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人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的决定,承办检察官应当执行。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七)复查维持。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的案件,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承办检察官履行调查核实、听证等职责。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公开听证,但该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检察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一般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八条 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指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八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或者报检察长决定。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检察院收到《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调查的,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人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二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六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第九十五条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三)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
(四)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第六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章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七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要求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移转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受理后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决定等正确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发现本院办案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制作、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办案期限有关规定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同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出具。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类型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一)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二)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其他同类违法行为。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案件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可以终结审查,但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除外;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其他当事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参照本规则第六章、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以及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行为,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及时将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
人民检察院其他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通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
(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有证据证明检察人员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
(六)其他确有必要进行复查的。
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后,认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错误,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予以撤销并依法提出抗诉;认为不存在错误,应当决定复查维持,并制作《复查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复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案件。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检察建议案件的办理,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
商业公司和股东
- 股东如何起诉公司清算人追究清算责任?
- 股东如何在公司决议被法院撤销后维护自己的权益?
- 公司如何以“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股东查账?
- 股东知情权依据是公司法的哪一条?
-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有什么不同?
- 股东可以对公司董监高提起哪些诉讼?
- 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担任公司清算人,有法律风险吗?
- 公司清算组的工作项目有哪些?
- 公司清算时,发布债权人公告有哪些时限要求?
- 哪些人可以做公司清算人?
- 公司解散有哪2种情况?
- 股东对公司的哪些利润分配方案可以提起诉讼?
-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进行定向增资?
- 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控制呆账发生率?
- 定向减资应遵循哪些规则?
- 公司定向减资将产生哪些后果?
- 什么是定向减资?
- 哪些情况可导致公司解散?
- 代持的股权如何转回实际出资人?
- 集团公司采取运营管控模式有哪些好处?
- 什么是集团公司的战略管控模式?
- 集团公司如何以财务模式进行管控?
- 股权并购中,资产式投资如何操作?
- 股权式投资有哪些方式?
- 什么是债权式投资?
- 股权代持协议应约定哪些内容?
- 小股东依据公司法可以行使哪些权力维护自身利益?
- 公司"三大破产程序"具体是什么?
- 3人合股设立产品销售公司,如何设定股权结构?
- 公司如何选择合伙人?
- 如何设计集团公司的股权结构?
- 股东能在公司章程中写入哪些自主约定的事项?
- 股东持股用哪种方式最好?
-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应按照什么顺序?
- 有限公司有必要在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吗?
- 如何设立公司的合伙人类型?
- 哪些公司必须设立监事?
- 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吗?
- 公司不设立总经理,行不行?
- 什么是一人公司?
- 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哪种情况下还可以回转?
- 股东能否起诉公司要求分红?
- 受让他人股权后发现出资不实,如何维权?
- 股东对外转股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决定放弃转让要承担责任吗?
- 股东查阅公司哪些信息不需要说明目的?
- 如何辨别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效力?
- 公司如何赋予总经理职权?
- 公司如何在章程中对董事会职权做扩张或限制?
- 股东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将承担哪些责任?
- 用股东个人账户开展经营将产生哪些风险?
- 什么是公司简易合并制度?
- 规范关联交易有哪些措施?
- 公司章程应包括哪些核心条款?
- 受让他人股权之前,应审查哪些内容?
- 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如何自保?
- 公司的董监高是否对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责任?
- 股东的哪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 失权股东有哪些救济措施?
- 股东不按董事会的出资催缴要求,会有哪些不利后果?
- 公司董事会如何对股东催缴出资?
- 哪些策略能有效避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
- 股东用非现金方式出资,公司如何实施?
- “限高”对象是否包括公司的股东?
- 新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如何防范风险?
- 新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怎么签才有保障?
- 与别人合股开公司前,是否一定要先签订“发起人协议”?
- 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原因导致被限高,如何解除?
- “限高”和“失信”有哪些区别?
- 什么是限高?
- 公司清算怎么做?
- 哪些文件必须签名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法人代表突破章程约束擅自与对方签了合同,公司怎么办?
- 股东如何限制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力?
- 调取公司的工商档有什么用?
- 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注意哪些?
- 股东如何撤销公司的关联交易?
- 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如何提起诉讼?
- 哪些人要对公司关联交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 哪个法院管辖公司关联交易纠纷?
- 股东如何分析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
-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属不合法行为?
- 什么是公司的关联交易?
- 什么是有限合伙人?
- 小股东在哪些时候可强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 董事主动辞职时,应避免哪些风险?
- 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前,如何避免风险?
- 董事能否主动辞职?
- 能否无理由的解聘董事?
-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发起诉讼前,公司应关注哪些事项?
- 公司能否强制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退股?
- 公司能否开除股东?
- 哪些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 公司一直不分红,如何解决?
- 初创公司的兼职股东应如何配置股权?
- 如何正确的对股东会会议进行记录?
- 公司实控人就是大股东吗?
- 百分之一(1%)表决权股东,在公司有哪些权利?
- 如果要在公司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策略,应该怎么做?
- 10%表决权的股东能申请公司解散吗?
- 公司表决权34%的股东,可以做什么?
- 在公司有51%的表决权的股东是控股股东吗?
-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是否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如何评估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程度?
- 对公司管理规范的尽职调查应关注哪些内容?
- 对公司独立性的尽职调查应关注哪些内容?
- 股权尽职调查应关注目标公司股东的哪些行为?
- 为什么要做尽职调查?
-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有哪些程序?
- 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更换法定代表人?
- 谁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九民会议纪要”如何定义“人格混同”?
- 只有1个股东的公司要不要开股东会?
- 股权受让方对企业开展尽调时,应关注哪些内容?
- 股权转让协议(简版)-模版
- 股东会会议记录-模版
- 公司能否给法定代表人发工资?
- 公司采用普通注销的方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 注销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 公司发起人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否比公司章程大?
-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时,按什么价格?
- 股东可以采用哪些方式合法退股?
- 哪些事项需要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未实缴的股东转让了股权,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能否直接追加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 一人公司如何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混同?
- 股东获得的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
- 公司向股东分红要履行哪些程序?
- 什么条件下,公司才能向股东分红?
-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方式有哪些?
- 股东可以用哪些非货币资产进行实缴出资?
- 股东用货币实缴出资应注意哪些事项?
- 公司章程应该规定哪些与法定代表人有关的内容?
- 股东未实缴出资,将承担哪些责任?
-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必须写在章程中吗?
- 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实缴期限必须修改吗?
- 公司法律顾问的作用如何体现?
- 公司股权融资,需签署什么协议?
- 股东的分红交多少税?
- 非居民企业是什么意思?
- 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 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公司决议?
- 如何证明普通公司实质是一人公司?
-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时能否免责?
- 一人公司能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 上市公司对外公告担保事项的方式有哪些?
- 担保公司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要有公司决议?
- 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要有公司决议?
-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公司决议就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 只有1个董事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何保证担保合同有效?
-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如何判断公司担保决议的效力?
- 可作为公司处理对外担保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 如何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担保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 公司能否对外否认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
- 什么是抽逃出资?
- 应对公司僵局的策略有哪些?
- 公司僵局是什么意思?
- 公司的哪个机构应该设立职工代表?
-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类型有哪些?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
- 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总经理)?
-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 股东可以在转让股权后再通知公司吗?
- 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 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的表决权票数是多少?
- 公司减资前,哪些项目应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 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哪些种类?
-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如何计算所得税?
- 资本公积金怎么用?
- 公司定向减资时,应处理哪些风险?
- 公司合法减资时如何避坑?
- 公司减资时,要处理哪些税务事项?
- 投资开办公司,股权要达到多少才有优势?
- 有限公司股东能查账吗?
- 股东未按时实缴出资,会被行政处罚吗?
- 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最迟在什么时间?
-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 正常的股权转让,公司或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
- 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由谁承担?
-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是否需其他股东同意?
- 什么是失权股东?
- 什么是股东即使转让了股权也不能避免的责任?
- 哪些连带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哪些赔偿责任由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个人承担?
- 如何弱化股权代持的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
- 什么是股权代持?
- 股权融资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 股权结构设置不当有哪些风险?
- 转让股权能否避债?
- 股权转让的风险有哪些?
- 新公司发起人有哪些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
- 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有什么后果?
- 什么是股本回报率?
- 财税合规和风险指标有哪些?
- 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实缴流程
-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 哪些股东不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能减资?
- 公司减资的程序有哪些?
- 公司减资有哪些类型?
- 哪些股东会会议文件应进行存档保存?
- 股东会决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 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只能投票表决吗?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可以撤销?
- 什么情况下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 小股东如何发起临时股东会会议?
- 公司哪些事项经股东会做出决议?
- 可以列席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人员有哪些?
- 发布“股东会通知”的正确方法
- 私企股东内斗,如何处理?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人力资源)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知识产权)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财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资产)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业务相关)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关联机构)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董监高管理人员)
- 公司尽职调查所需清单(设立和历史)
- 投资人的股权保障方法有哪些?
- 股东的重大事项否决权包括哪些内容?
-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公司人格混同”?
- 专项法律顾问费用如何计算?
- 常年法律顾问的费用怎么计算?
- 股东之间如何约定员工股权激励条款?
- 什么是公司人格混同?
-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 企业法律顾问的一般服务有哪些内容?
- 什么是尽职调查?
- 如何处理公司股东僵局?
-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要不要交税?
- 股权转让要不要交税?
- 公司注销时还有“未分配利润”怎么办?
- 非货币出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 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如何缴税?
- 企业增资的方式有哪些?
- 公司为他人担保有什么法定程序?
- 召开股东会需要哪些流程?
- 公司董事的风险有哪些?
- 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2024年新公司法有哪些新规定?
- 什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 股权代持有哪些风险?
- 未经过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有什么风险?
- 如果不召开股东会,能否直接签署决议文件?
- 投资入股别人的公司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哪些内容?
- 股权转让时如何评估定价?
- 什么情况下分公司独立承担债务?
- 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经营上有哪些区别?
- 剩余文章 (240) 折叠文章
-
信息安全及数据保护
- 什么是“呆账”?
- 电子档文件安全管理制度(模版)-适用于小型贸易公司
- 提取微信证据时,应注意哪些常见问题?
- 在法庭上,如何展示微信证据?
- 律师调查令能查哪些人和事?
- 公司防止数据泄露的措施有哪些?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如何判断?
-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贸易型公司如何选择会计政策?
- 公司收购时,尽职调查需哪些资料?
- 公司财务表中的资产,包括哪些内容?
- 公司能获取员工的哪些信息?
- 公司如何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
- 婚前调查合法吗?
- 被列入断卡惩戒名单后,会产生哪些后果?
- 为什么名下的银行卡成了“涉案账户”?
- 用“腾讯电子签”办理的微信借款,合法吗?
- 如何封存医院的病历?
- 常说的18种税是哪些?
- 公司的财务指标应关注哪些?
-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有哪些?
- 如何在诉讼中使用微信证据?
- 什么是盈余公积金?
- 什么是资本公积金?
- 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哪些资料?
-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哪些资料?
- 数据资产变成商业收益的方式有哪些?
- 数据资源需要经过哪些步骤才能转化为数据资产?
- 如何编制证据列表?
- 评价数据资产价值包括哪些指标?
- 如何用“收益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如何用“市场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如何用”成本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公司的数据资产来源有哪些?
- 什么是数据资产?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所有者权益"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负债"
- 资产负债表的科目解释-"资产"
- 财务3表之间的关系
- 录音取证的合法方式
- 如何利用会计政策进行利润管理?
- 财务报表之间有哪些内在关系?
- 商贸及服务类企业的信息保护包括哪些范围?
- 什么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什么是现金流量表?
- 什么是利润表?
- 什么是资产负债表?
- 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 财务帐与实际经营脱节的问题如何处理?
- 买卖个人信息达到50条,判刑多少年?
- 剩余文章 (35) 折叠文章
-
知识产权保护
- 公司如何维护已经注册的商标?
- 公司自行在商标局注册商标有哪些费用?
- 如何评估公司的知识产权价值?
- 公司可以采用哪些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 商标被抢注,如何使用异议权?
- 著作权的作品发表时间是什么?
- 著作权登记的创作时间是什么?
-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前,应准备哪些资料?
- 在国内进行商标注册,有哪些流程?
- 个人如何办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判刑多少年?
- 商标被侵权,先发律师函还是先起诉?
-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有什么不同?
- 专利状态是什么意思?
- 专利审查周期很长吗?
- 专利申请过程有哪些环节?
- 申请专利的过程,有哪些时间要求?
- 什么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 在哪个法院发起网络侵权诉讼?
- 遇到网络侵权时,如何处理?
- 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况有哪些?
- 什么是网络平台的避风港原则?
-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就有权利实施该专利?
- 拥有专利的产品,应如何合法宣传?
- 什么是专利合作条约(PCT)?
- 外国专利在国内能得到保护吗?
- 什么是专利法的“全面覆盖原则”?
- 专利从申请到完成,需要哪些费用?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 什么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 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著作权的登记流程
- 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 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有哪些?
- 商业秘密侵权案是否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供多少金额的担保?
- 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应当说明或提交哪些材料?
-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诉中行为保全”?
- 向法院申请对商业秘密侵权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所需的条件是哪些?
- 如何界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
- 权利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利益账簿?
- 计算商业秘密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的方式有哪些?
- 如果商业秘密被现员工或前员工倒卖,公司如何收集证据?
- 如何证明对方的商业秘密不符合法定条件?
- 公司如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
- 哪些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有哪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 公司如何证明已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 “反向工程”应如何举证?
- 如何举证己方没有侵犯对方的商业秘密?
- 能证明公司拥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形式是哪些?
- 哪些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哪些人可发起商业秘密侵权起诉?
- 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责任时间?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证明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 要求电商平台承担非自营产品侵权连带责任的证据有哪些?
- 被侵权人如何举证侵权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商业秘密的侵权抗辩措施有哪些?
- 如何判断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未经许可的“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 如何判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 哪些人有权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 如何判断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 知识产权被侵权后,权利人去哪个法院起诉?
- 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措施?
- 哪些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 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哪些不属于商业秘密?
-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 企业如何管理和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 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 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 剩余文章 (62) 折叠文章
-
国内贸易
- 哪些普票能抵扣增值税?
- 合同交易环节中如何使用“不安抗辩权”?
-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 格式条款是否无效?
- 利润分成模式的合作关系,应约定哪些内容?
- 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 国外产品商设立中国内地公司,在经营有哪些优势?
- 食品经营者符合哪些条件有可能“免予处罚”?
- 哪些情况属于食品标签瑕疵?
- 什么是押金?
- 什么是订金?
- 什么是定金?
- 什么是商业诋毁?
- 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是什么意思?
- 董事、监事、高管如果要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注意哪些程序?
- 车辆挂靠经营出现的事故由谁负责?
- 挂靠是否合法?
- 单方进行的产品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 委托他人代运营网店,应注意哪些风险?
- 建设工程纠纷中,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鉴定?
- 多长时间后将不能行使撤销权?
-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未签书面买卖合同,货款凭什么结算?
- 买卖合同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处理?
- 什么是买卖合同?
- 有哪些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责?
- 商标侵权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 如果不小心销售了商标侵权的产品,怎么办?
- 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 什么是间接费用比率?
- 什么是销货成本占收入比率?
- 什么是运营费用比率?
- 什么是利息覆盖率?
- 什么是偿债覆盖率?
- 什么是负债权益比率?
- 什么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什么是库存周转率?
- 应收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应付账款周转率计算公式
- 什么是营运资金比率?
- 现金转换周期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速动比率?
- 什么是现金流动比率?
- 收入增长率的计算公式
- 什么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什么是投资回报率?
- 什么是净利润率?
- 毛利率计算公式
- 如何确认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内容?
-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如何打官司?
- 剩余文章 (35) 折叠文章
-
国际商事
- 进口货物的提单转让,如何防范风险?
- 国内外的哪些货物能进中国保税区?
- 内资公司转为外资,有哪些途径?
- 如何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 什么是原产地预裁定?
- 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有几种?
- 货代提单和海运提单,怎么选?
- 公司用FOB进口货物更有利吗?
- 国际贸易中的物流环节有哪些?
- 如何防范国际贸易FOB风险?
- 国际商事合同需要订立哪些内容?
- 哪些外贸出口行为不适用退税政策?
- 外贸出口退税有几种政策?
- 外贸出口退税的条件有哪些?
- 进出口业务应关注哪些国际贸易法规?
- 进出口业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进行清关?
- 什么是海运单(SEAWAY BILL)?
- 什么是电放提单(Surrender B/L)?
- 什么是海运提单(B/L)?
- 签订国际仲裁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 原产地证书有什么用处?
- 出口业务中,小规模与比一般纳税人更有优势吗?
- 国际贸易术语CPT和CIP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术语FCA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术语EXW有什么特点?
- 国际贸易中,海运的“三截四关”是什么?
- 国际货运集装箱有哪些类型?
- 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有哪些?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CFR,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CIF,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使用国际贸易术语FOB,买卖双方有哪些义务?
- 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首选方式是什么?
- 什么是跨境电商的"推单"行为?
- 什么是跨境电商的“刷单”行为?
- 跨境电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 哪些纠纷属于国际商事案件?
- 海上贸易纠纷要适用哪些法律?
- 剩余文章 (23) 折叠文章
-
香港澳门民商法律
- 香港公司成立后应如何维护?
- 注销香港公司有哪些要求?
- 什么是香港税务居民身份?
- 在香港开设公司后,银行账户如何维护?
- 在香港工作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 内地去香港带多少现金不算犯法?
- 港人继承内地遗产需要哪些手续?
- 香港结婚登记后,在内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 香港的结婚登记证书,在内地能否直接使用?
- 香港公司能否开发票?
- 成立香港公司之后,如何在内地做生意?
- 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有什么要求?
- 香港公司名称有哪些要求?
- 香港公司的审计有哪些内容?
- 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分红时,如何计税?
- 不缴或逾期缴香港印花税有哪些后果?
- 缴纳香港公司印花税需要哪些文件?
- 香港公司注册后将获得哪些文件?
-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合同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 香港公司对公章有没有要求?
- 怎么与没有公章的香港公司签订合同?
- 香港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秘书吗?
- 香港公司有哪些类型?
- 如何解决香港公司代持股东纠纷?
- 香港公司的股东代持有哪些优点?
- 收购香港公司股份的流程有哪些?
- 香港公司是否需要注销?
- 剩余文章 (12) 折叠文章
-
劳务及人力资源
-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流程有哪些?
-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 劳务外包模式适合连锁超市吗?
- 什么是混同用工?
- 公司与员工书面约定不买社保,公司有风险吗?
- 如何判断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公司收到劳动仲裁通知后置之不理,会怎样?
- 公司给员工降薪,合法吗?
- 工资做拆分,合法吗?
- 什么是绩效系数?
- 公司用哪些措施防范劳动用工风险?
- 工伤评残后的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 员工在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发?
- 工伤5-10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 工伤1-6级“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 工伤1-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 工伤认定一定要有劳动关系吗?
- 工伤认定中,“三工”是什么意思?
- 公司解除因违背公序良俗的员工劳动合同,采取哪些措施可避免风险?
-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公司如何避免员工用微信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开展工作而导致的加班费纠纷?
- 公司解除提供不实信息的员工劳动合同,如何避免风险?
- 公司如何降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年终奖”风险?
-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用《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
- 公司如何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 如何将“业绩奖金”与“绩效工资”合法脱钩?
- 公司与劳动者如何合法顺延试用期?
- 公司如何与劳动者签订合作协议才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如何将员工考核结果作为“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
- 劳动仲裁需要公司举证的内容有哪些?
- 申请劳动仲裁,哪些问题要提前准备?
- 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 约定的试用期违法,赔偿金如何计算?
-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怎么定?
- 年假没有休,如何折算为工资?
- 加班费计算公式有几种?
- 什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什么是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什么是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 公司拒签具备条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有哪些风险?
- 与员工解聘时,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 哪些资料能证明劳动关系?
- 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公司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 公司的保密协议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 如果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将面临哪些风险?
- 试用期评估合格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 劳动能力鉴定,从受理到出具结论要多长时间?
- 谁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
- 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 工伤申报提交后,受理和出认定结果要多久?
- 超过一年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工伤?
- 申报工伤前,应准备哪些文件?
- 发生工伤事故后,由谁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 哪些证据可以用于劳动仲裁?
- 为什么要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 劳动仲裁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是哪些?
- 在职员工的各类假期工资如何发放?
- 补缴社保是否受两年时效限制?
-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控制劳动用工成本?
- 用人单位在雇用员工时,如何减少法律风险?
- 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合同后,到期是否可以不再续签?
- 用人单位与员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哪些费用?
- 公司主体更换,原合同履行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吗?
- 用人单位与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费用吗?
- 公司主体更换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 签订三次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能申请二倍工资吗?
- 新增两天法定假,月平均出勤天数会改变吗?
- 新增两天法定假,月计薪天数会改变吗?
- 工资计算中的“20.83”和“21.75”代表什么?
- 员工的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要赔吗?
- 公司如何预防年终奖纠纷?
- 制定员工手册时,考勤制度应注意哪些内容?
- 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
- 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 员工申请与公司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 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可否拒绝调动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员工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吗?
- 如何确定新业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企业延期转正,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吗?
- 员工提交辞职申请后反悔,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吗?
- 如何设定绩效工资的比率?
- 什么是绩效工资?
- 劳动仲裁中的哪些证据由公司举证?
- 员工工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实得工资计算吗?
- 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吗?
- 员工离职后,公司不开具离职证明是否可以申请赔偿?
- 怀孕员工无故旷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出勤可以按旷工处理吗?
- 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应该注意什么?
- 员工离职前在休病假,经济补偿基数如何确定?
- 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有哪些?
- 如何确定劳动仲裁管辖地?
- 工伤处理有哪些流程?
- 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 劳动仲裁的反申请会被受理吗?
- 什么是劳动仲裁反申请?
- 能否对劳动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 劳动仲裁的答辩书,要在什么时间提交?
- 申请劳动仲裁后,什么时间会受理?
-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 公司为员工买了商业保险,是否可以不缴社保?
- 是否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 绩效考核的指标数量
- 绩效考核的顺序
- 绩效考核的原理
- 工亡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项目?
- 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亡?
- 认定工亡的9种法定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1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 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
- 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0种情形
- 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13种情形
- 公司支付赔偿金的7种情形
-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
- 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签合同怎么办?
- 公司规章制度需要哪些流程形式才合法?
- 合法又合规的招聘技巧有哪些?
- 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如何约定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
- 试用期要遵守哪些规矩?
- 劳动纠纷的常用证据有哪些?
- 公司招聘的歧视条款有哪些?
- 什么情况下公司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赔偿2倍工资?
- 申请劳动仲裁前要做的5件事
- 申请劳动仲裁的费用是多少?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适用仲裁?
- 劳动纠纷找哪个仲裁机构处理?
- 劳动纠纷的3个铁板证据
- 哪些情况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公司不用补偿或赔偿?
- 哪些劳动纠纷可以直接起诉?
- 哪些劳动纠纷不适用仲裁?
- 对劳动仲裁不服,要在几天内去起诉?
- 因工死亡的赔偿金如何领取?
-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 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有什么区别?
-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不支付2倍工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税?
- 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发给员工的生育险补贴要不要代扣税?
- 绩效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区别是什么?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同意9个月试用期,是否合法?
- 剩余文章 (140) 折叠文章
-
私人财产保护
- 以做空方式进行的投资是否合法?
- 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应尽快发起撤销权诉讼?
- 案外人如何解决与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争议?
- 什么是迟延履行期间?
- 债务人不按判决还钱,债权人能否索要利息?
- 债务人不先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而优先偿还他人的借款,债权人怎么办?
- 信托持股与股权代持是一样的吗?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使用追偿权?
- 合同没写具体的担保方式,是哪种担保?
- 为别人做担保,哪种保证方式对自己更有利?
- 被限高后怎么办?
- 婚后购买的房屋归谁?
- 婚前购买的房屋归谁?
- 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谁的?
- 花钱托关系转校没办成且拒不退款,怎么办?
- 民事案件中能够强制执行的财产是哪些?
- 个体户欠债不还,能否直接执行个人财产?
- 能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 民间借贷案的执行款按什么顺序扣?
- 恋爱期间送对方的金首饰,没结婚能不能要回来?
- 没领结婚证但办了婚礼,彩礼能不能退?
- 情侣分手之后,能否要求返还“恋爱消费”费用?
- 蜜月旅行的费用是否属于彩礼?
- 购买农村的房屋,能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 如何解冻自己的合法银行卡?
- 中国人在国外的离婚判决能否在国内承认和执行?
- 无效的民间借贷有哪些?
- 夫妻一方按法定继承的父母遗产可以归自己吗?
- 司法拍卖的房产,如果流拍怎么办?
- 司法拍卖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
- 夫妻感情不和,期间一方发生债务,另一方如何举证免责?
- 如何判断债务人采用交易方式逃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没有时间限制?
-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
- 哪些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什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不动产登记异议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 他就是不还钱怎么办?
- 合法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有哪些?
-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 离婚后,公租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 夫妻诉讼离婚时,如何分割公司股权?
- 夫妻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如何处理?
-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遵循哪些原则?
- 离婚时哪些内容可以证明对家庭的贡献?
- 离婚诉讼中,为什么要证明对家庭的贡献多?
- 男方或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
- 借款给别人已经超过3年诉讼时效,有哪些救济方法?
- 解决借款纠纷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 借钱给别人,要不要在借条上签字?
- 为什么"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不要给现金"?
- 借条上为什么要写“借款用途”?
- 借条、欠条、收条,有什么区别?
- 什么是反担保?
- 债权人接受公司的担保时,应注意什么?
- 债权人如何办理质押担保?
- 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有什么用处?
- 借款给别人,利息怎么约定?
- 可以申请撤销的4种婚姻
- 不能判决离婚的4种情况
- 分居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多久?
- 婚姻关系期间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 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调查?
- 如何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 离婚3年后发现一方隐匿了共同财产,能否起诉?
- 借条怎么写?
- 诉讼离婚前要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 个人房产无偿赠予亲属是否需要缴税?
- 什么是民法三原则?
- 什么是讹诈?
- 什么是重婚?
- 剩余文章 (59) 折叠文章
-
社会保障及退休
- 在深圳办理退休,手续复杂吗?
- 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在哪里查?
- 延迟退休政策对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有要求吗?
- 什么是弹性延迟退休?
- 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从哪一年开始?
- 重复参保,如何处理?
- 重复参保不能享受双重待遇?
- 到了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 办退休要注意哪些事项?
- 退休后的养老金有多少钱?
- 什么是职工医保?
- 什么是居民医保?
- 办退休发现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年龄不同,怎么办?
- 员工休假返岗中受伤属于工伤吗?
- 已超退休年龄入职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 退休人员需要进行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吗?
- 退休人员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方式
- 申请劳动仲裁,应准备哪些文件?
- 如何确定深圳劳动仲裁管辖机构?
- 什么情况会导致缴社保无效?
- 社保缴费中断后,账户会不会被清零?
- 有关休假时间的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虐待?
- 发现亲人被虐待,该如何处理?
- 被虐待的迹象有哪些?
- 剩余文章 (10) 折叠文章
-
违约及赔偿
- 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呆账?
- 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顺序,如何确定?
- 债务人如何避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
- 判决书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 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唯一自住房?
- 如何确定债务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起算时间?
- 债务人实施哪些行为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被执行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财产能执行吗?
- 什么是财产报告令?
- 执行“终本”,债权人能否不同意?
-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如何判断?
- 连带担保与一般保证,责任不同吗?
- 担保的保证方式有几种?
- 保密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有用吗?
- 如何合法使用留置权?
- 民法典关于留置权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 留置权与抵押权,哪个大?
- 法院的财产保全有哪些手段?
- 什么是留置权?
- 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后,如何跟进?
- 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 申请强制执行应准备哪些文件?
- 申请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
- 民事诉讼的原告,要不要同意调解结案?
- 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书怎么写?
- 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款如何处理?
-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前,应评估哪些风险?
- 违约赔偿纠纷中,如何主张“可预见性规则”?
- 什么是过失相抵原则?
- 什么是填平原则?
- 如果合同发生纠纷后以诉讼方式解决,应在多长时间内起诉?
- 能否将合伙企业的全部合伙人追加成被执行人?
- 如何将未实缴出资的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 债权人如何参与其他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分配?
-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
- 债权人能否申请法院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
- 什么是执行悬赏?
- 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具体是哪些?
- 网贷被起诉,怎么办?
- 如何估算不正当竞争案的赔偿金额?
- 超过LPR四倍的利息条款无效吗?
- LPR数据在哪里查找?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债务人不抗辩会赢吗?
- 无效合同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
- 承担“补充责任”是什么意思?
- 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有什么区别?
- 债权人通过法院执行获得的钱款将如何分配?
- 提存机构有哪些?
- 提存在什么时间生效?
-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提存"?
- 什么是提存?
-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挂靠行为?
- 如何认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转包行为?
- 计算利息有哪些方式?
- 什么是LPR?
- 利率是什么?
- 病患凭病历本能否获得医院的赔偿?
- 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被对方损坏,能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吗?
- 债务人的房屋价值大于欠债金额时,房屋会不会被拍卖?
- 别人抵押给我的房屋,没经过我同意,法院能否拍卖?
- 房产同时存在多个查封,哪个债权优先受偿?
- 债务人有瑕疵的房屋产权,能否在执行阶段进行拍卖?
- 债权人应如何使用代位权、撤销权?
- 违约金是不是约定得越高越好?
- 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资料?
- 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可以在法院网控系统中查询?
- 民法典中有哪些法定违约责任?
- 发生在电商平台的购物纠纷,应该起诉谁?
- 转账记录属于什么证据?
- 民间借贷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
- 什么是借款的连带保证?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式
- 申请仲裁有什么优势?
- 如果个体工商户负债,谁来还?
- 公司租用的车辆是否属于公司财产?
- 剩余文章 (64) 折叠文章
-
合同协议及法律函件
- 进口货物提单转让风险防控操作指引-模板
- 股东代表公司诉董监高《起诉状》-模板
- 股东诉公司董事清算责任《起诉状》-模板
-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起诉状》-模板
- 股东起诉公司侵犯知情权的《民事起诉状》-模板
-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模板
- 公司对股东代表诉讼请求函的《回复函》-模板
-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前,向董事监事发出的《请求函》-模板
-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民事起诉状》-模版
- 股东直接诉讼的《民事起诉状》-模版
- 员工保密承诺书(模版)-适用于贸易公司
- 民事起诉状(模板)-房东向承租人追讨租金及损失
- 腾退房屋交接确认书(模版)
- 租房合同解除通知书(模版)
- 小学生晚餐托管协议(模版)
- 好意同乘免责协议(模版)
-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起诉状(模板)
- 律师委托告知书(模版)
- 债权人委托律师打官司要遵守哪些规矩?
- 律师费按什么标准确定?
- 早餐店合作协议(简易版)
- 催款通知(个人)
- 合同的违约条款,如何约定?
- 股东会决议-简版
- 有限公司股东: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申明书-模版
- 股东合作协议-模版
- 合伙协议-模版
- 股东分红协议-模版
-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 遗嘱-模版
- 婚前财产协议-模版
- 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属于哪种担保?
- 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在合同中如何正确表述?
- 通讯工具使用告知书-模版
- 催款函(简约版)-模版
- 夫妻签订婚内忠诚协议合法吗?
- 工程挂靠与转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不同?
- 强制执行申请书(模板)
-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简版)
- 发律师函有什么作用?
- 股权代持协议(极简版)
- 先盖章后打印的“公司证明”有效吗?
- 在空白纸上盖公章,公司将面临哪些风险?
- 公司换了股东和法人代表,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 在打印的合同中添加一些手写的内容,是否有效?
- 三方代付款协议(简版)-模版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模版)
- 房屋赠与合同
-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模版
- 为什么要在合同内列出双方的收付款信息?
- 借条(模版)
- 聘请律师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什么是“有章无人”?
- 什么是“有人无章”?
- 什么是“真人假章”?
- 委托代理与职务代理有哪些风险区别?
- 与法定代表人当面签订合同是否一定合法有效?
- 上市公司签署担保合同的信息,是否需要披露?
- 公司担保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 相对人审查公司担保相关的决议应注意什么?
-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有哪些方式?
- 如何认定"欺诈合同“?
- 租赁商铺要注意哪些合同条款?
- 什么是保理合同?
- 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 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 什么是居间合同?
- 哪些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 买卖合同的合法成立应符合哪些条件?
- 将对方已盖章的合同扫描件打印后再盖章回传,是否合法有效?
- 签订“和解协议”,有什么作用?
- 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具备哪些条件?
- 债务和解协议的关键条款
- 什么是债务和解协议?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条款有哪些?
- 《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是哪些?
- 哪些人不能做担保人?
- 发现对方违约怎么办?
- 合同的哪些资料应进行存证?
- 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有什么用?
- 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签订合同要注意的3个关键细节
- 签订合同应注意哪些关键条款?
- 只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
- 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是否违约?
- 如何使用正确的录音证据?
- 法律文书对数字的写法有哪些要求?
- 哪些交易即使双方愿意也无效?
- 剩余文章 (73) 折叠文章
-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哪些证据可用于认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 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几种?
-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哪些条款?
- 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有哪些考量因素?
-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哪些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将无法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
- 学生放学后在校受伤,学校是否要赔偿?
- 学生在校自杀,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 学生在校发生的哪些伤害由学校承担责任?
-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学生在学校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 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哪些行为要自行承担责任?
- 公婆照管未成年孙辈,是否属于法定义务?
- 哪些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学校有没有责任?
- 校外培训机构招聘员工时,要注意哪些特殊规定?
- 学生在学校被霸凌,学校有哪些处理义务?
- 保护未成年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 监护人的资格什么时候将会终止?
- 哪些情况会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被撤销了监护人资格,有权不付抚养费吗?
- 有哪些途径可以成为监护人?
- 夫妻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是小孩的监护人吗?
- 对代理人的追认有多长时间?
-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方是否有权禁止另一方探望子女?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该怎么付?
- 离婚后,还能不能要求获得子女抚养权?
- 在什么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可能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判给父方?
- 哪些条件对争取子女抚养权有利?
- 继父/继母是否承担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不会被执行?
- 抚养费的计算公式
- 哪些人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如何判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
- 隔代抚养义务
- 剩余文章 (22) 折叠文章
-
遗产及财务规划
- 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 自己书写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注意哪些?
- 房屋适合用哪种方式留给子女?
- 哪些遗嘱合法有效,但不能执行?
- 离婚后又再婚,谁有继承权?
- 为什么遗赠比遗嘱优先?
- 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如何过户?
- 继承权会不会过期?
- 房产如何继承过户?
- 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哪个优先适用?
- 遗嘱的见证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 房产赠与后,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使用法定撤销权?
- 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受赠方是精神病人,有效吗?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后,能否撤销?
- 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一直不交房,受赠人能否要求赔偿?
- 在赠与合同中写明"赠与不能撤销",是否合法有效?
- 夫妻之间赠与多套房产,已过户一部分,能否撤销?
-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过户,能否撤销?
- 不能继承的个人遗产有哪些?
- 立遗嘱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立遗嘱可以用哪些方式?
- 遗嘱要写哪些内容?
- 自己写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吗?
- 个人遗产能否赠与胎儿?
- 打算放弃继承财产,要做些什么?
- 接受遗赠,要在多长时间内表达意见?
- 离婚冷静期是多久?
- 承租人对所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有多久?
- 什么是不动产预告登记?
- 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 不动产的公证在哪里做?
- 离婚时的过错情形包括哪些?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 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备齐哪些文件?
- 哪些对外转移的财产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 什么是移民转移?
- 什么是继承转移?
- 父母的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方式?
- 一方欠债,与另一方共有的房产会不会被执行?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期间如何保护自己的“私房钱”?
- 哪些个人发票不可以税前扣除?
- 遗产纠纷诉讼前要准备哪些证据?
- 哪些个人发票可以税前扣除?
- 赠与合同
- 胎儿有没有继承权?
- 剩余文章 (35) 折叠文章
-
意外伤害赔偿
- 什么是自行委托鉴定?
- 交强险无责赔付可以赔哪些项目?
- 交强险“无责赔付”是否属于“无条件赔付”?
- 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付?
- 2车碰撞导致路边行人受伤,无责车主也要赔吗?
-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认责时要注意哪些?
-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复议或起诉吗?
- 什么是“自甘风险”?
-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的钱只能由父母出吗?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 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
- 丧葬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残疾器具辅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 营养费如何计算?
- 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交通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误工费如何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如何计算?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是多少天?
- 醉驾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 酒驾的处罚标准有哪些?
- 什么是醉驾?
- 什么是酒驾?
- 交通事故的处理-简易程序
- 要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同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 乘坐出租车时被货车追尾导致身体受伤,乘客向谁索赔?
- 没买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怎么赔?
- 交通事故的伤者一直不做鉴定,又不断产生新的治疗费,车主如何处理?
- 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能否要求残疾赔偿金?
- 交强险有哪些情况下的交通事故不赔?
- 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能找生产商赔偿吗?
- 交通事故的理赔顺序
-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什么作用?
- 自己的私家车无偿搭人,但是出了事故伤到乘车人,会被索赔吗?
- 租的车发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由谁来赔钱?
-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起决定作用吗?
-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赔偿限额、赔偿项目
- 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划分?
- 没有人伤的交通事故,要赔偿哪些财产损失?
- 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
- 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要起诉,归哪个法院管辖?
-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 人身伤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丧葬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残疾赔偿金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营养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住宿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交通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护理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误工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伤害赔偿的医疗费证据有哪些?
-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于哪些范围?
-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 收集家暴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 意外伤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 能否用死亡赔偿金来还债?
- 开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 撞了网约车导致对方停运,如何计算损失?
-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
- 遗落在路上的物品导致别人发生交通事故,要赔偿吗?
-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项目表
- 人身伤害索赔有哪些常见类型?
- 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
- 成年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护人?
- 成年人的3种民事权利
- 未成年人能不能做原告?
- 剩余文章 (60) 折叠文章
-
民事诉讼及仲裁
- 股东如何起诉公司要求撤销"决议"?
- 股东如何起诉公司侵犯” 知情权“?
- 股东如何对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
- 股东如何对董监高提起"直接诉讼"?
- 公司股东诉讼解散公司有哪些关键步骤?
- 房东不请律师,自己以原告身份诉讼,在庭审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 哪些民事诉讼监督的申请,无法获得检察院的受理?
- 对民事一审判决不服,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具备什么条件?
- 打交通事故官司前,如何准备资料?
- 能否自己先做司法鉴定,再去打交通事故诉讼官司?
- 律师调查令是什么?
- 对再审结果不服,怎么办?
- 哪些民事案件再审将出现中止执行的效果?
-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会有哪些结果?
- 申请再审,应如何准备证据?
- 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向谁提?
- 申请民事案件再审的时间有限定吗?
- 哪些民事案件应当再审?
- 哪些人有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资格?
- 哪些民事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 恶意或虚假民间借贷官司的当事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 如何使用微信小程序在法院进行起诉?
- 收到法院的诉讼传票,怎么办?
- 不正当竞争案的被告,应对措施有哪些?
- 判决生效后,微信和银行卡会被法院冻结吗?
- 没有判决书,微信和银行卡会被法院冻结吗?
- 诉讼费用的计算公式
- 打官司之前,如何估算诉讼费?
- 诉讼费包括哪些?
-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模版)
- 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利害关系人对哪些执行可以提出异议?
- 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 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诉前调"是必须的吗?
- "诉前调"是什么意思?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哪些行为适用司法拘留?
- 什么司法拘留?
- 哪些行为属于自认?
- 与自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 什么是重复起诉?
- 申请执行共有房产时,应注意哪些情况?
- 人身保险单能否成为执行财产?
- 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拍卖价格?
- 哪些情况下可对”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 "终本"是什么意思?
- 诉讼中常见的拖延战术有哪些?
- 合同约定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何起诉?
- 如何使用复印件证据进行诉讼?
- 复印件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吗?
- 原告与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在什么时间进行?
- 如果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被告提反诉,官司将怎么打?
- 如果向法院申请鉴定,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应该在什么时间提出?
- 如果想申请证人出庭,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 能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 能否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
- 如果对管辖权提异议,举证期限有没有变化?
-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是多久?
- 二审的审结期限是多久?
- 什么是管辖权异议?
- 诉讼答辩期是多久?
- 法院的公告送达是多长时间?
- 法院的立案时间有那些要求?
- 法院删除失信人信息要符合哪些条件?
- 解除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哪些财产保全申请不需要提供担保?
- 滥用财产保全手段,要承担什么后果?
- 如果不清楚对方有什么财产,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 哪些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的费用是多少?
- 如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什么是诉中财产保全?
- 被执行人的财产涉及第三人财产,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
- 其他人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是否会被查封、扣押、冻结?
- 被执行人的哪些财产不能查封、扣押、冻结?
- 法院执行措施有哪些?
- 财产保全措施会执行多久?
- 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时间要求?
- 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在什么时候申请?
- 为什么要做"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是什么?
- 强制执行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有哪些内容?
- 民事诉讼的二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的一审立案有哪些环节?
- 民事诉讼在立案前有哪些环节?
- 如何正确使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 决定打官司前,你要考虑的6个问题
- 诉讼离婚的流程
- 诉讼中法院能否主动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 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如何查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主体信息?
- 一审未用“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提有没有用?
- 《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民事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
- 什么情况下要对方赔律师费?
- 借钱逾期未还多长时间将不能起诉?
-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能否向其上级申诉?
- 继承国内房屋纠纷能否通过仲裁程序快速处理?
- 哪些民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
- 宣告死亡需要什么条件?
- 法院已经立案还能申请仲裁吗?
- 剩余文章 (96) 折叠文章
-
刑事案
- 诈骗类型有哪些?
- 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拒执罪”,应该怎么做?
- 刑事自诉的被告失联,原告怎么办?
- 债权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前,应准备哪些文件和证据?
- 对债务人发起“拒执罪”刑事自诉,需符合什么条件?
-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几年?
- 哪些控告或申诉可向检察院提出?
-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是否构成犯罪?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期如何估算?
- 人身伤害案的伤情鉴定有哪些环节?
- 刑事报案后,公安的立案程序有哪些环节?
- 哪些人可以为被羁押的人聘请律师?
- 什么是报复陷害罪?
- 什么是非法侵入住宅?
- 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什么是帮信罪?
- 被刑事羁押的嫌疑人家属是否需尽快请律师?
- 为什么检察院会不批准逮捕?
- 对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复议后能否主动撤回?
- 对不予立案申请复议应准备哪些文件?
- 什么是虚假诉讼?
- 职务侵占罪的报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公司遭遇合同诈骗,应如何报案?
-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 什么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 酌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 法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 哪些情况不计入刑事案件期限?
- 什么是自首?
- 什么是累犯?
- 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哪些?
- 民间借贷会不会触犯刑事罪名?
- 自己撰写刑事自诉状,要注意哪些内容?
- 法院不受理哪些刑事自诉案件?
-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自诉?
- 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要做哪些事项?
- 认罪认罚与坦白和自首有哪些区别?
- 哪个阶段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 什么是认罪认罚制度?
- 相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 报案人对刑事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 刑事报案的询问笔录有哪些内容?
- 传唤是什么意思?
- 逮捕是什么意思?
- 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 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 拘传是什么意思?
- 刑事谅解书由谁签署才有效?
-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 如何判断借款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借贷式诈骗?
- 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 什么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 哪些合法正当的理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 被免于刑事处罚会不会留案底?
- 撤销缓刑后,有什么后果?
- 缓刑在什么情况下会撤销?
- 什么情况下,公务员将被开除?
- 缓刑由哪个机关负责执行?
- 判缓刑也会留下案底吗?
- 什么是案底?
- 哪些刑事案件可能会当庭宣判?
- 法院是否可以对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在判决时改变罪名和量刑?
- 哪些醉驾行为属于从重处理情节?
- 什么是刑事直诉?
-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 什么是刑事自诉?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假释?
- 什么是假释?
- 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减刑?
- 不交刑事判决的罚金,有什么后果?
- 判刑后的罪犯什么时间会送监服刑?
- 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会有哪些结果?
- 刑事案件的公安侦查羁押期是多久?
- 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的期限是多久?
- 哪些情况会”监外执行“刑罚?
- 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什么是骗取出口退税罪?
- 什么是抗税罪?
- 什么是逃税罪?
-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什么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什么是强迫劳动罪?
- 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 什么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非法入侵网站及服务器,涉及哪些刑事罪名?
-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 什么是虚假广告罪?
- 诈骗罪的刑期是多少?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 同样是开车造成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是什么?
-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 刑事谅解书有什么作用?
- 刑事案件时限一览表
- 口供重要吗?
- 剩余文章 (87) 折叠文章
-
行政案
- 行政复议时补充的证据合法吗?
- 对行政案件的判决不服,申请再审是否有时间限制?
- 对哪些人可以决定行政拘留,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 哪些事项必须先复议再起诉?
- 什么是行政拘留?
- 公司准备打行政官司,起诉状怎么写?
- 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
- 行政复议"视为受理"是什么意思?
- 行政复议的"一事不再理"是什么意思?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后,一直没有回复,是没有受理吗?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多少钱?
- 行政复议被驳回,谁是被告?
- 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谁是被告?
- 是否只能由本人申请行政复议?
- 是否可以同时发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什么是一级行政复议制度?
- 对行政机关内部批转文件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对信访结果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
- 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是否一定被驳回?
-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否可以中断或中止?
- 先信访再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 发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怎么计算?
- 已经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预付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 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但不知道强制拆除主体,怎么办?
- 什么是行政协议?
- 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如何审查行政处罚的事实性证据?
- 听证是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
- 如何审查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证据?
- 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类型?
- 哪些情况适用听证程序?
- 什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 什么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符合哪些要求?
- 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的时限
- 剩余文章 (21) 折叠文章
-
法律词典
- 海商法(2026).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6).全文
- 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 最高法指导案例56号《韩某诉内蒙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5).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55号《柏某诉成都某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5).全文
- 广东高法 执行局 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2020).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2015).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42号《朱某某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2014).全文
-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2024).全文
-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25).全文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5).全文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25).全文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2014)-已废止.全文
-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40号《孙某诉天津某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2014).全文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2017).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29号《天津某青年旅行社诉天津某国际旅行社企业名称纠纷案》(2014).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28号《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全文
-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2025).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某房地产公司诉呼和浩特某行政单位人防行政征收案》(2013).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20号《深圳某化工公司诉深圳某自来水公司、深圳某设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9号《赵某明等诉烟台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3).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8号《某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2013).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7号《张某诉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全文
- 信托法(2001).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5号《徐某机械公司诉成都某工贸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0号《李某诉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2).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9号《上海某公司诉蒋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8号《林某诉常熟某实业公司、戴某公司解散纠纷案》(2012).全文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全文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全文
- 最高法 行政判决书-(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25.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号《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2011).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2号-《吴某诉四川省眉山某纸业有限公司》(2011).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全文
- 国务院 住房租赁条例(2025).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90号-《王某诉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2022).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2021).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2024).全文
- 最高法指导案例179号-《聂某诉北京林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 最高法指导案例183号-《房某诉中某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最高法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全文
-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全文
- 行政强制法(2011)-全文
- 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全文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全文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8.全文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5).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全文
- 广东高法.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2018.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全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全文
- 网络安全法(2017).全文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25).全文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全文
- 婚姻登记条例(2025).全文
- 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全文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全文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2009).全文
- 最高法.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全文
- 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2025.全文
-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全文
-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全文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全文
-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 职业病防治法(2018).全文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全文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2024).全文
- 最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3).全文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9).全文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全文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
- 最高法 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5
- 最高法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1.全文
- 国务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 国家市监总局.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 国家市监总局.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全文
- 最高法.关于《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全文
- 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2021.全文
- 最高法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全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全文
- 最高法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指南.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全文
- 最高法.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指南.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全文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
- 食品安全法.全文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全文
-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全文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全文
- 广高法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全文
-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全文
- 义务教育法.全文
- 食品卫生法.全文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全文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全文
- 幼儿园管理条例.全文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 教育法.全文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 资产评估法.全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全文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全文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会计法.全文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全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
- 提存公证规则.全文
- 最高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全文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全文
-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全文
- 国务院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全文
-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法律援助法.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全文
- 最高检 公安部《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电子商务法.全文
- 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全文
-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全文
-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全文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全文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全文
-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全文
-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全文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全文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全文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全文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全文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全文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5).全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全文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全文
- 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全文
- 广告法.全文
- (公务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
- 公务员法.全文
- 社区矫正法 实施办法.全文
- 社区矫正法.全文
- (案底)|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全文
- 最高法.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全文
- 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全文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全文
-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全文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全文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全文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全文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全文
- 最低工资规定.全文
- 集体合同规定.全文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全文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全文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全文
-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全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全文
- 工伤认定办法.全文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全文
-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
-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全文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全文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全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全文
- 企业年金办法.全文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全文
-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全文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 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全文
- 最高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全文
-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全文
- 最高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全文
- 最高法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行政诉讼法.全文
- 最高法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行政处罚法.全文
- 最高检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全文
- 刑事诉讼法.全文
-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文
- 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全文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全文
- 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 行政复议法.全文
- 最高法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
-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全文
- 最高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2022.05.01
- 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全文
- 刑法.全文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全文
-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 最高法“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 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 法院在线调解规则
-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全文
- 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全文
-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文
- 民事诉讼法.全文
-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全文
-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全文
- 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诉讼费用标准
- 2024刑法修正案(十二)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全文
- 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
- 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 破产法.全文
- 密码法.全文
- 2024 公司法.全文
- 期货和衍生品法.全文
- 仲裁法.全文
- 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 海商法(1993).全文
- 数据安全法.全文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文
- 电子签名法.全文
- 著作权法.全文
- 商标法.全文
-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 个人独资企业法.全文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文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 特种设备安全法.全文
- 专利法.全文
- 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文
- 合伙企业法.全文
- 民法典.全文
- 母婴保健法.全文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
- 劳动法.全文
- 社会保险法.全文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 妇女权益保障法.全文
- 劳动合同法.全文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文
- 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 剩余文章 (310) 折叠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