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但不知道强制拆除主体,怎么办?


参考案例“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2017)最高法行 再 102 号”

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当事人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无征收决定又无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房屋所有权人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县、市(区) 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认征收行为且无法举证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强制拆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其为实施强制拆除主体。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明适格被告后告知当事人依法变更。

3.民事主体等违法强制拆除他人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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