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依法注销公司有4种方式,(股东)应依据公司具体情况适用。

1.简易注销。依据《公司法》第240条:

(1)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2)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3)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普通注销,包含解散、清算分配及注销登记3个过程,也是一种正常的注销方式。

依据《公司法》第229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231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依据《公司法》第231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破产注销。如果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的清偿、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如果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进入重整,则进入破产清算和注销程序。

4.强制注销。当公司出现了被吊销营业执照已满3年、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则行政机关在主动履行一定程序后,注销公司。强制注销的后果: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公司股东仍需承担注销前的债务清偿等责任。

公司股东注销公司之前,应进行评估,如果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则采取普通注销方式,如果普通注销出现“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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