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模版)


申请人(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1(股东):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2(股东):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3(股东):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第三人):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1(姓名)、2(姓名)、3(姓名)为(          )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 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执行人(         ) 公司 (           )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              ),因被执行人(          )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经查,被执行人(           )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从被执行人公司设立至今,公司股东一直为被申请人1(姓名)、2(姓名)、3(姓名),实缴金额均为0元。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第17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19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已不能清偿本案的债务,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及出资人均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故各被申请人应当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          )案件的被执行人,请予以准许。

此致

(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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