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国外的离婚判决能否在国内承认和执行?


1.依据《最高法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第1条,夫妻中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我国法院才会受理当事人对国外离婚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

2.依据《最高法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第12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在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应注意下列事项:

(1)国内法院通常情形下仅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国内当事人如已获得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之裁定,该裁定生效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直接凭该裁定证明其婚姻状况。

(2)如果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国内法院不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设计夫妻国内财产分割、国内子女抚养等内容。当事人可在裁定生效后另行起诉,下判后再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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