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如何避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


1.迟延履行利息,是债务人(被执行人)在未按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债务人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积极诚信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不会产生“迟延履行利息”。

2.债务人可参考以下方式,避免产生“迟延履行利息”,包括:

(1)如果是调解结案,债务人可以直接钱款交给法院,由法院给债权人。

(2)如果债务人无法接触到债权人,可到债务履行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进行“提存”。比如:

  • 无法联系上债权人,债权人下落不明。
  • 债权人拒绝收款,比如:不给收款账号、拒收微信转账等。
  • 债权人突然死亡,还未确定谁是继承人。
  • 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还未确定监护人。

(3)主动履行过程应做好证据留存,包括: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和实际的还款行为(资金的准备)。

3.依据《民法典》第5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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