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前,应准备哪些文件和证据?


1.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前,应准备以下文件和证据材料:

(1)刑事自诉状。自诉状中应当载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律师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材料。

(3)执行法律依据,包括: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4)证明债务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依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5)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等材料。如果是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则应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依据。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2.如果有行为事实,但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证据,可向法庭申请《律师调查令》、对外公布“执行悬赏”等方式进行调查、收集。对执行程序中发现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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