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印的合同中添加一些手写的内容,是否有效?


有效,但必须是在双方签字盖章之前添加的内容。

1.订立合同时通常会使用某一方的格式合同,当一方当事人对条款有异议或双方达成合意,以手写方式添加或修改合同内容,是一种常见现象,符合法律规定。

(1)依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若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合同中手写内容的效力将大于打印内容:

(2)依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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