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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向公司要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如果公司有过错、员工无过错,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26条第1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0.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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