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途径可以成为监护人?


成为的监护人即”取得监护资格”,而监护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及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26条至第39条的规定,监护人资格获得途径分为如下几种:

(1)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2)遗嘱指定监护: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商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有争议并且无法协商解决,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也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在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机关监护:如果上述情况均无法确定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6)意定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个人或机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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