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商标侵权行为不能免责?


不能免责的商标侵权行为,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判定:

1.《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二)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三)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四)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2.《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28条:

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29条第1款:

涉嫌侵权人属于商标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其侵权商品责令停止销售,对供货商立案查处或者将案件线索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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