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专利的产品,应如何合法宣传?


1.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专利号、发明名称等信息,可以采用的方式为:专利权的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2)《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5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2.专利权人在产品包装袋上的不当专利标注,可能违反下列法律:

(1)违反《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专利满足了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等实质性授权条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但产品即便拥有专利,也仅仅代表该产品的专利技术方案满足“授权条件”,不能证明该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达到某项质量标准。

(3)违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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