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根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


用人单位根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并不当然违法,需要实质审查调岗调薪的合理性继而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雇。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则需要参照以下因素进行分析:

1.用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但需在合理范围内行使,即调岗调薪应当具有合理性。调岗调薪应当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具有歧视性、侮辱性,且调整后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外,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工作岗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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