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哪些?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外,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一.受伤未残,可获得的赔偿包括:
1.医疗费,包括以下几种:
(1)挂号费,包括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要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4)治疗费,即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打针、换药、理疗、手术、化疗、整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6)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7)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可以待其实际发生后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计算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以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伤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伤者要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诉求,法院应予受理。伤者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侵权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伤者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
(1)依据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践中,对于交通费的计算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除正式的税务发票外,汽车票、火车票、出租汽车票等也属于正式票据。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住院伙食补助费。
(1)这是伤者因住院而超出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伙食费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伤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应赔偿其合理部分。
5.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有下列情况,伤者可以要求营养费:
(1)伤者年幼、年迈或者因严重伤害或者损伤部位特殊而影响进食的。
(2)因手术或者危重病住院后处于恢复期的。
(3)因其他原因治疗医院建议应增加特别营养的。
6.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者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
(2)伤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固定收入”包括按月领取的工资或者按星期、按日领取的酬劳等。收入的范围既包括工资,也包括奖金、津贴等。固定收入不仅指全日制工作的收入,也包括兼职工作的收入。但一般不包括伤者因受伤导致公司经营上的损失。
(3)伤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伤者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伤者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二.受伤导致残疾,除了上述赔偿项目,还可获得下列赔偿:
1.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1)包括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助听器、盲人阅读器、矫形器等。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2.残疾赔偿金。
(1)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
“纯收入”是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伤者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如果伤者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如果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伤者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诉求,法院应予受理。伤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侵权方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
(1)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适用于残疾赔偿,也适用于死亡赔偿,其计算方式是相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被扶养人是指伤者/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权人只赔偿伤者/死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伤者/死者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上述计算方法确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三.造成死亡,还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2.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对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的赔偿。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如果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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