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时能否免责?


不能。

1.依据《公司法》第23条: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债务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规定在股东无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情形下,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如果一人公司最终承担了担保责任,实际上是以公司财产清偿股东债务,从而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发生高度混同而导致公司人格丧失独立性。

如果股东拿出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但出现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且导致无法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则人民法院可能认定该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仍需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这一事实,本身已成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的重要证据,因此,股东即便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也无法免责。

如果股东通过一人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并以此为由抗辩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会被法院支持,股东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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