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预付款,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


参考案例“谢某诉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2017)最高法行 申 7252 号”。

行政相对人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预付款,但未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行政机关返还该预付款。

(1)如果行政相对人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并缴纳土地出让金预付款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未经缴款人同意,将预付款转作其他竞买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未向该行政相对人出让相关土地,这种转用行为致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利益受损,构成公法上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述预付款转用和未向行政相对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产生了不当得利的后果,缴款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直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返还预付款的给付义务。

(3)如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权利受损,可以依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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