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或女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无效?


无效。

1.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

2.依据《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3.依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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