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构成有哪些条件?


2024年1月31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刑法修正案(12)》第3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本罪名修改后,适用主体即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张到了“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资产保护范围从“国有资产”扩张到“非国有”的其他公司、企业资产。因此,民营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等高管或资产管理人对于企业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倘若违反,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1.本罪的主体:

依照法条表述,犯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为两个条件: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该人对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包括单位法人代表、职能负责人、资产部门负责人等。

2.本罪的客观要件:

(1) 客观要件之一:有徇私舞弊的行为。负责折股或者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人为了个人利益或某些关系(包括直接责任人个人的利益,还包括为了直接责任人的家属、朋友等人),使用欺骗、隐瞒的方法行使职权,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内部制度。

(2)客观要件之二:做了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资产的事。将公司、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故意低估作价,以此折合成的股份用作出资。或将公司、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故意低于实际市场价格向外转让。当事人既可以单独实施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也可以同时实施两种行为。

(3)客观要件之三: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本罪是结果犯,要求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观要件:

本罪明确要求“徇私舞弊”,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只要直接责任人对于“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资产的行为具有明知无论是积极推动还是默认默许,均可构成故意

如果行为人具备主体身份,但由于工作能力低、缺乏专业知识等客观条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严格按公司制度行事也不具有徇私舞弊的原由,即便造成了重大损失,则难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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