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参加文体活动受伤,学校要赔偿吗?


1.参加学校文体活动(如:篮球比赛)的未成年学生受伤,可分为3种情况:

(1)受伤不涉第三人侵权,学生承担“自甘风险”,即:自行承担责任。

(2)受伤是第三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3)受伤直接原因是第三人导致的,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2.学生自身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3.学校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

(1)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9 − 6 =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