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否可以中断或中止?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或者中止,法院有权依法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参考案例“陈某利诉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645 号”。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46条/47条/48条, 政诉讼实行“起诉期限制度”,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它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 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能申请延长起诉期限或将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即在行政诉讼中,通常并不适用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制度。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①第3条,起诉期限是审查是否具备起诉条件的一种,由一审法院依职权进行,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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