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时补充的证据合法吗?


1.如果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收集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才能收集证据并做出行政行为。

2.如果是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并经过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可以补充证据。

3.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6条:

(1)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2)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时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以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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