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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的被告失联,原告怎么办?


1.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20条,如果刑事自诉案的被告失联(即:下落不明),原告(即:自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将不予受理。

2.依据《最高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32条,如果被告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也可以依法决定逮捕。

3.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在立案时会要求自诉人提供被告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原告(自诉人)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明确被告人不属于“下落不明”的状态,可以先使用微信、电话等进行联系。

4.法院判断“下落不明”的具体方式包括:

(1)通过EMS专递邮件,向被告邮寄刑事自诉状、开庭传票等文书,但EMS法院专递邮件物流信息显示“未联系上收件人,未妥投”,自诉人又不能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

(2)按自诉人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和住所,未能寻找到被告人下落。

(3)被告人的电话无人接听,住址所处的房屋已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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