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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报案后,公安的立案程序有哪些环节?


1.如果报案人有证据能证明他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及时拨打110或前往属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2.公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常有如下环节:

(1)制作询问笔录,即:对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接受证据,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3)制作《受案登记表》,即: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1式2份,1份由受案单位留存,1份随案附卷。

(4)制作《受案回执》,即: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回执》1式2份,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加盖受案单位印章,1份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1份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后随案附卷。

(5)立案审查,即:接受案件或者发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审查以下内容: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6)初查,即: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应当进行初查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或者其他文书上批示同意,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7)决定是否立案,即: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向公安机关报案后:

(1)公安机关一般会出具报案回执,这是当事人报案的证明,应当保留。

(2)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一般会出具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内送达报案人。

(3)如果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可以拨打12389进行投诉,或参考《报案人对刑事案件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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