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会有哪些结果?


刑事案件在检察院为“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检察院需要在1个月内做决定,如果案件重大、复杂可以延长半个月。决定分为3种情况:

1.提起公诉: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

2.不起诉,又分为5种情况: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特殊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分为2种情况:

a.这个犯罪事实不是犯罪嫌疑人做的。

b.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

(2)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叫作“存疑不起诉”: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3)酌定不起诉,也叫作“相对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个属于检察院自由裁量权范畴。酌定不起诉由检察院会综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受害人损害弥补、是否谅解等因素考虑。

(3)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未成年人涉嫌犯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且确定一个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符合规定,那么检察院就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特殊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嫌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退回补充侦查

(1)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如果补充侦查后还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侦查。

(2)检察院在收到2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过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最多是1个半月,若改变管辖,重新计算时间;若是重大、复杂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次,最终刑事案件在检察院的时间是:(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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