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股东如何防范风险?


1.新公司设立过程,发起人股东应关注3个重要方向:

(1)行为边界,即:个人与即将设立的新公司之间的行为要区分。

(2)金钱往来,即:发起人出资与设立费用之间的合规性要建立。

(3)文件规范,即:从协议到章程要完整衔接

2.发起人股东应真实、足额、按期出资,避免出资风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导致行政处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丧失股东权利、甚至刑事责任),可参考如下措施:

(1)以现金出资时,向协议约定的银行专户转账,备注投资款”,保留凭证

(2)以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时,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避免自评自估导致估值虚高。并在公司成立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或技术转让登记,完成财产交付。

(3)留存全套证据链,包括出资凭证、评估报告、移交记录、验资报告等原件长期归档。

(4)若为其他股东垫资,必须先签署“书面借款协议并约定追偿权,避免被视为抽逃出资。

3.发起人股东应界定个人行为与设立中的公司行为,即: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以公司名义签约,若设立失败或公司不追认,发起人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参考如下措施:

(1)签署的文件须标注效力范围, 比如:所有合同/协议明确标注本合同待目标公司设立并追认后生效

(2)以发起人个人名义签约 ,应明确约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继合同主体地位。

(3)必要的费用支出应采用书面方式确认,比如:租房、采购办公设备等核心筹备开支,需经全体发起人书面授权确认,保留授权书与费用凭证。

(4)如果新公司设立失败,凭证据按发起人协议分摊费用或追偿垫款。

(5)避免产生表见代表风险,即:未获授权时不要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刻制“XX公司筹备处”的图章前,由全体发起人表决同意。

4.发起人协议约定的基础上,发起人股东应完善风控要求,可重点补充以下内容:

(1)隔离个人的连带责任,比如: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前,须取得全体发起人书面授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签约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其他发起人在提供授权书后可免责。

(2)明确个人垫付费用标准与报销程序,比如:要求全体发起人设立费用预算上限及超支审批程序;发起人垫付须提供合规发票+付款凭证+事由说明;

(3)规定设立失败时,未使用的资金返还路径及期限。

(4)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即:筹备期技术成果和商业数据归属公司或发起人共有;

(5)明确核心信息在脱密期禁止使用 (无论是否合作成功)。

5.发起人股东应防范股权比例与治理权失衡、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冲突,引发的公司决策僵局,可采取下列措施:

(1)将章程与发起人协议一致化处理,比如:表决权规则、分红权比例、特殊事项一票否决权、股权转让限制等核心条款写入章程。

(2)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直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及时解决股权分散问题。

(3)提前设计退出路径,比如:约定公司回购情形股权转让优先权的行权细则、限制转让的触发条件

6.发起人股东应防范公司设立失败连锁反应(债务和资产清理引发纠纷),可事先采取如下措施

(1)确定债务分担原则,即:按认缴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分担债务。

(2)制定返还出资、实物折价返还或拍卖等方式的程序规则。

(3)建立清算小组的组建规则,由指定的负责人处理收尾手续。

7.对于特殊风险,发起人可参考如下措施:

(1)预防个别发起人的个人负债,应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隔离债务;禁用个人财产为公司担保。

(2)为必要岗位购买短期雇主责任险,比如:驾驶、设备调试。

(3)未取得正式营业资格前,不开展营业性收入活动。

(4)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用于验资及筹备收支。

(5)设立独立账册,会计单独建账,与发起人个人账目完全分离。

8.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发起人股东的风控本质是用规则替代人情”,每一个签约、每一笔资金、每一项环节都有书面依据和操作规范时,风险也将变为可控。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3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