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招聘员工时,要注意哪些特殊规定?


1.校外培训机构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技能训练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等,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法律规定其在招聘员工时、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必须履行录用前查询、有“案底”禁止雇佣、录用后定期核查等义务。

2.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义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1)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2)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3.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定义务,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6条:

(1)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9 − 1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