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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在哪些时候可强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1.公司小股东因缺少话语权不想跟着大股东一辈子瞎混,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强行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小股东可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强制回购。

2.小股东可以在下列时期提出回购要求:

(1)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大股东决定5年不分红的时候。

(2)大股东对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时候。

(3)大股东决定对公司经营期限进行修改延长的时候。

(4)大股东滥用股东权益的时候。

(5)公司简易合并的时候。

3.依据《公司法》8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本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6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4.依据《g》第16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5.依据《公司法》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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