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信访再行政诉讼,是否可行?


逻辑上可行,但信访之后,对信访结果不满意,会产生2种结果:

(1)若超过了诉讼期限,法院不会受理。

参考案例“张某远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分洪工程非法占地案 (2016)最 高法行申 300 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此条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应当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确实不能行使起诉权的情形,而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是公民认为权利被侵害后自己对救济途径的选择,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合法理由。

(2)若没有超过诉讼期限,可以发起行政诉讼,但诉求不能是信访结果。

参考案例“韩某舟等1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 236 号”。

对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理行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该处理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在口头释明后作存档处理, 也可以书面告知复议申请人其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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