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的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按实际情况分析。‌

1.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同”商标的认定核心在于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是注册商标。

2.依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商标通常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要素构成,“相似”是否构成“相同”商标,通常参考下列因素:

‌(1)视觉效果‌,外观上与注册商标相似程度有多大。

(2)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相似商标在视觉上、听觉上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这就是注册商标。

(3)‌相似的商标的情节后果(如:金额、涉及范围)是否严重。

(4)整体考虑相似商标已达到的视觉效果、消费者的普遍认知、商标的整体印象及情节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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