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秘书吗?


是的。

1.根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474条的规定,每个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

如果是自然人,则须通常居住于香港;如属于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须设于香港或在香港有营业地点。

“公司秘书”的作用:主要在于保证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处理公司税务、保存及更新公司文件、安排及参加会议、更新公司登记资料,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及沟通等。

2.没有“公司秘书”的例外情形:
(1) 如果公司秘书职位悬空、或因其他原因以致没有公司秘书能够处理其法定职能时,可由任何助理公司秘书或副公司秘书作出。

(2)如果连助理公司秘书或副公司秘书都没有的情况下,可由董事为此目的而授权公司的高级人员作出。

3.董事不能担任公司秘书的情形:
(1)私人公司的董事如属该公司唯一董事,则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2)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能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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