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分红时,如何计税?


香港公司投资的内地公司在向香港公司支付分红时,可参考下列规定:

1.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10条股息的规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   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
  •   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3)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3.举例说明:

香港公司A出资400万、内地股东B出资100万,共同投资设立内地公司C,经过几年的经营,内地公司C符合分红条件,计划按持股比例向香港公司A和内地股东B分红,总额为50万。

香港公司A在内地公司C的股权比例为80%,已超过25%的股份,按5%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获得的分红金额计算公式:50万*80%=40万元,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40*5%=2万元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2 × 2 =

wpChatIcon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