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对公章有没有要求?


有。

香港公司可以不刻制公章(即:印章),但如果要刻制印章,则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依据香港《公司条例》124条的规定,公司可备有”法团印章“,公司的法团印章必须时一个金属印章。如果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印章上必须刻有该中文名称或该英文名称,或两者兼刻有。如果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或英文名称,印章上必须刻有该中文名称或该英文名称。

2.依据香港《公司条例》125条的规定,备有“法团印章”的公司,可以刻制“供在外地使用的正式印章”,前提是该公司已有一枚法团印章。“正式印章”必须属有关公司的“法团印章”的复制本,且刻有该印章将被使用地方的名称。当公司需要在香港以外签订正式文件时,持有盖了“法团印章”文件授权的被委派人可以盖“正式印章”。

3.依据香港《公司条例》126条的规定,备有“法团印章”的公司,可以刻制带有“securities”或“证券”字样、“供在股份证明书等上盖印的正式印章”,用途包括如:公司发行的证券上、证明该公司发行证券的文件上。

特别关注下列印章:

1.圆印章(Company Chop):外观与内地公司的公章相似,经常用于盖“进货单、发票、收据”等文件上以表示公司对这些文件的确认。但香港公司仅加盖圆印章、没有董事或公司秘书签字的文件会被视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2.长条章(signature chop):特指以一枚长条形写着公司名称并留下写着 authorized signature(授权签字人)栏给签名人签字的印章。根据《公司条例》第121条,需要取得“明示或默示”的公司授权,因此使用长条章必须配合“签字”要求,而且只能订立普通合同,否则不发生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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