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股东代持有哪些优点?


不同于国内的大陆法系,香港公司如果投资者采用了股权代持(也就是所谓的Nominee Shareholder/代名股东),根据《香港公司条例》,代名持有公司股份毋须向任何政府部门或任何公司呈报,因此,匿名没有风险。
在香港,股东代持的本质上是一个简单的信托方式,通常会涉及到三方:委托人(settlor,即隐名股东)、受托人(trustee,即显名股东)和受益人(beneficiary)。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持有某家公司的股份,并在受益人(自己)的指示下,代为持有股份。也有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比如,受益人是委托人的未出生的或未成年的子女等。
在国内,股权代持中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比较纯粹的一种合同关系;而在香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除了代名协议外,还须签署一份“信托声明”,这表明二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而不仅仅是合同关系),即:Trust。
因此,香港公司的代名股东受保护程度,比国内要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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