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审查公司担保相关的决议应注意什么?


1.相对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通常应对担保相关的决议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指相对人对公司提交的章程和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要进行审查。如:公司担保决策机构是否真实召开了会议,会议程序是否有瑕疵,决议上的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是否真实,有无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3.形式审查,指相对人仅对公司提交的章程和担保决议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对于真实性、有效性不作审查。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由于相对人作为公司之外的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过程无法进行监控,在无法进行实质审查时,相对人应履行形式审查义务:

(1)相无须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形成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如:形成公司担保决议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无须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中的股东、董事签章是否真实。

(3)应比对决议上签章的股东与章程是否一致、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计算签章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达到《公司法》或章程所定最低比例。

(4)若属于关联担保情况,审查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表决。

5.相对人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后,后期若担保公司以担保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等事由抗辩相对人非善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6.如果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仅单纯要求公司在担保合同中声明已履行完担保内部决议程序的、或要求其保证担保决议具有合法性,不构成相对人的善意,即:未履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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