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中的无责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不能。

‌1.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属于有效合同在未履行情况下可获得的利益。合同有效,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而获取的利益应当依法保护。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主张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属于损害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无效合同中的无责方不能通过无效合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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