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赔偿纠纷中,如何主张“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是对可得利益完全赔偿的一种限制性规则,指在违约损害赔偿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违约方只就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将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超出该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予赔偿。

预见的判断标准,包括:合同目的、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基础判断因素和交易类型、交易习惯、协商过程等因素。

例如:A打算卖掉现有房屋再买新房屋,于是与B签订旧房出售合同,再与C签订新房购买合同。之后,由于B对旧房出售合同违约且不付款,A为了履行C的新房购买合同,不得不将旧房降价卖给D,由于匆忙卖房,导致合同价格偏低且承担了全部过户费用,因此产生了差价损失。其可向违约方乙请求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因与D交易相对于B按约履行情形下增加的费用;因降价将房屋出售给D,与出售给B之间的差价损失;因B违约,导致A向C迟延履行产生违约责任。在“可预见性规则”内应予赔偿。

如果:A出售给D的价格高于出售给B的价格,则需就差价获益部分与损失进行折抵;如果A在B违约后未对损失扩大进行减损,或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就该部分损失也应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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