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的股东转让了股权,会不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1.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

(1)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2)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

(3)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

(1)出资期限已届满未实缴即转让:如果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法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债权人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债务:如果原股东在公司债务形成后转让未实缴股权,且受让方无实际出资能力(比如: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无财产的自然人或空壳公司),法院可能认定该转让系恶意逃避债务,从而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3)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或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即使原股东已转让股权,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可能不承担责任的例外情形,包括:

(1)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合法转让:如果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法院通常认为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继(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原股东一般无需被追加。

(2)股权受让方明知且同意承担出资义务:如果股权转让时已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且受让方具备履行能力,原股东通常无需承担责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法院在审查时,通常会综合以下因素:

(1)转让时间点,即:是否在公司债务形成后或公司经营恶化时转让。

(2)受让方情况,即:受让方是否具备出资能力,是否与原股东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即:原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

(4)原股东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

4.风险建议即处理措施:

(1)如果是原股东:公司存在债务风险时,避免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保留转让股权时的证据,包括:公司资产状况良好、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事由。

(2)如果是债权人:当发现原股东有恶意转让的证据,比如调查原股东与受让方的关系、获取恶意串通的证明文件等,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及执行追加等规定,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未实缴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被追加,需结合具体事实、出资期限、转让时间、主观恶意等综合判断,针对个案制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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