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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权股东有哪些救济措施?


1.股东失权是不可逆的法律责任 ,即:股权立即消灭。因此,失权股东如果认为程序违法,可评估以下理由是否存在:

(1)董事会未作出催缴决议,则失权程序无效。

(2)催缴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足60日,则失权通知无效。

(3)失权通知未书面送达,则失权不发生效力。

2.失权股东的法定救济措施,包括:

(1)如果失权股东认为“失权通知”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 ,比如:已足额出资、通知未送达。可自收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股东可同时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即:暂停公司的股权处置,否则诉讼效果原则上不中止失权效力。

(2)如果失权股东认为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时存在召集程序违规、表决方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依据公司法》第25)。

(3)如果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失权股权,股东可提出执行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提醒:失权股东应根据不同阶段对“被动出局”采取相应措施主张权利;公司应完善章程关于失权的细化规则,比如:具体处置程序、赔偿责任范围,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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