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办理继承公证?


1.我国的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遗产继承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如果没有立遗嘱,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将依照”法定继承”进行。

3.举例说明:X先生去世前,在世的有妻子A、一个儿子B、母亲C、一个姐姐D、一个弟弟E。X先生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其母C已经90多岁了,其父Z早已去世。

(1)如果妻子A、儿子B、母亲C,在X先生去世后,立即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则遗产由“第一顺序”的妻子A、儿子B、母亲C继承,将避免发生继承纠纷。

(2)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有可能会生出其他变故。比如:

(a)在遗产分割前,母亲C还没有来得及表示放弃继承就去世了,在母亲C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她应继承的遗产则转给母亲C的继承人,即:X先生的姐姐D和弟弟E。此时,这就形成了”转继承”。

(b)如果转继承人姐姐D和弟弟E在X先生的遗产分割前,还没有来得及表示放弃继承就去世了,也没有留下遗嘱,姐姐D和弟弟E应继承的遗产则转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c)如果发生了转继承,在办理遗产公证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会较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更为复杂。这将让各方在X先生的遗产在继承中更加困难,找寻相关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都会非常复杂且不便,还可能会引起诉讼,导致亲人反目。

(3)如果X先生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去世后,遗嘱继承人及时依照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公证”,将避免发生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4.因此,为保证家庭财产的顺利传承,避免不必要的一些纠纷,圳坤弘正建议如下:

(1)家庭成员可立下遗嘱并公证,在去世后,继承人及时办理”遗嘱继承”公证,顺利继承遗产。

(2)家庭成员未立下遗嘱,在去世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及时进行”法定继承”公证,确定遗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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