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都不要给现金”?


由于借款大多数在熟人之间发生,有时候借款金额小,出借人会使用现金给付、借款人也很少会打借条。

但”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必须进行实际交付之后才生效。如果后期借款人抗辩:没有收到钱、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时,出借人就要承担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如果当时是“现金交付”的话,出借人很难举证。

所以,有了“借条”,最好就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必要时可以在借条中注明借款人的用途。以后有还款纠纷时,出借人有“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作为证据,基本上就能获得法院支持。

同理,还款的时候,最好也不要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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