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有什么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公司未经清算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等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司直接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程序”,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灭失,那么公司的股东们就成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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