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学校有没有责任?


1.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

(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2)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2.如果不幸发生了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的事件,学校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

(1)直接责任。

如果性侵行为是由学校的教职员工实施的,学校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和第1200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的性侵,除非学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

如果性侵是由第三方(非学校员工或在校学生)实施的,但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疏忽,学校通常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如果学校在预防和处理性侵事件方面的措施不得当‌,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学校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民事赔偿:如果学校被认定有责任,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对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12。

未成年人在学校被性侵,学校的具体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和处理‌。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10 − 1 =

zh_CNZH_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