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在什么时间生效?


1.债务人进行提存操作的时间是判断债务人依约合法履行义务的衡量标准。提存成立后,才能发生提存的法律效果。因此,提存的生效时间可依据《民法典》第571条判断: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2)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2.提存生效后,依据《民法典》第572条、第573条、第574条,将产生下列后果: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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