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依据《最高法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1)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相关证据材料。
  • 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人:

(1)执行异议申请书原件(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1份)。

(2)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准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申请人有委托律师,应准备有明确代理权限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如果受托人是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应准备身份证、与申请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被申请人:

(1)如果是自然人,提交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被申请人主体资料复印件1份,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息查询单等。

4.证据材料:

(1)据以提起执行异议的证据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份数同执行异议申请书份数)。

(2)执行裁定书、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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