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与执行相关的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改正或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1.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包括下列人员:

(1)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

(3)案外人。

2.对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过程中的行为,均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包括下列情况:

(1)执行行为异议。如:查封、冻结等。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期间,执行不停止。

(2)案外人异议。如:主张房屋所有权、优先受偿权等。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则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裁定不服,应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管辖权异议。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追加变更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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