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他人股权之前,应审查哪些内容?


1.依据《公司法》第8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受让他人股权前,通常应审查以下内容:

(1)转让方情况,比如:核验自然人身份证件真实性及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果是法人股东,应全面核验企业经营情况;如果由代理人操作,应确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及权限范围;出资真实性(特别是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评估备案);是否存在代持协议;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的股权。

(2)持股公司状态,比如:资产状况、经营历史数据;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纳税人等级、历史记录等;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实缴认缴、登记日期、转让变更历史等;重大关联交易;民间借贷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负债(如异常往来款);管理层团队情况。

(3)公司章程情况,比如: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限售股约定;特殊决议要求(股权转让是否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4)司法情况,比如:涉诉情况、原被告案件状态、查封/解封文书等。

(5)股东权利限制情况,比如:股东协议中的表决权委托条款;分红权、知情权等实体权利的完整性。

3.圳坤弘正法律专家建议受让人先按照“人资商财”4个基础模块进行审查,保留所有核查记录作为缔约依据,视股权交易的复杂程度采取组建包含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组成专业组开展系统性的尽职调查,确保股权受让过程符合《公司法》规定,防范商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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