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在适用遗嘱继承财产时,应关注下列事项:

1.如果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内容无效。

2.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全部灭失、部分灭失或发生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如果遗嘱的见证人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该遗嘱无效。

4.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在进行遗产处理时,应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遗产才能适用遗嘱进行分配。

5.如果没有专门的遗嘱,但在遗书中有:死后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内容可确认为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推翻,通常按”自书遗嘱”适用。

6.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若是无行为能力时立的遗嘱,即使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也是属于无效遗嘱。若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则遗嘱仍然有效。

7.若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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