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符合哪些条件有可能“免予处罚”?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此,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通常情况下需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应提供对应查验留底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例如:进货票据、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备案证明、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产品生产日期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采购的食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食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例如,检验报告应当与供货批次相对应。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提供采购前对应上述查验单证的封存样品。

如果食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则可能被认定明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产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备案不一致;其他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等。

(3)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能够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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